建筑工程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19-06-24 点击数: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昆明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学院院(系)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党发﹝2018﹞49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院事业发展中的政治核心作用,结合城乡建设与工程管理学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事项,以及科级干部、支部书记、组织员、教研室、实验室、科研中心等负责人的培养教育、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等相关事项,涉及学院办学方向、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奖惩、绩效分配等重大事项,均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第二条 党组织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征集并共同商定。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党组织书记提出,由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研究后确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对拟研究的议题及初步方案要在会前充分沟通情况,形成统一认识后上会,如遇不能取得共识的暂缓上会。除突发性、特殊性情况需临时召集外,党组织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三条 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会议的成员为全体党组织委员。一般情况下,党组织书记缺席时不宜举行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时,可由党组织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根据会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会议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四条 党组织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委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实行末位表态。会议应逐项研究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必要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请示和反映。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五条 党组织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由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并作出会议决定或决议;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投票表决。进行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六条 对涉及干部任用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支部书记的选拔任用,按照党内的有关规定执行;组织员的选拔任用,按照学校组织员设置办法执行;教研室、实验室、科研中心等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院分管领导提出人选并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认真考虑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八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转告会议的决定。如遇来不及上会研究而又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解决,事后及时向党组织班子成员通报。

第九条 党组织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到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切身利益的,本人应予回避。

第十条 党组织会议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后发党组织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作为开展工作和办理事务的依据;会议记录和纪要须规范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透露讨论过程、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和尚未作出决定的问题,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凡经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班子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对不执行、拖延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实行责任追究。实施中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决定,并应及时向党组织会议通报实施情况。如需调整,则应提交党组织会议进行复议。个人对党组织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应当经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一般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织会议或征求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商定后可以做出应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和说明。

第十四条 党组织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和执行情况,按照党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根据不同情况,必要时向学校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请示或报告。

第十五条 党组织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组织书记年度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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