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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9年06月24日 16:02 点击数: 文章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城建学院重要问题议事程序, 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云发〔2011〕13号)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云组通〔2018〕15号)精神,《昆明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是对学院党政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和最重要的形式。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正副书记、行政正副职,一般情况下,党政主要负责人缺席时不宜举行会议;涉及学院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除个人项目经费外的大额资金使用的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根据会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如遇特殊情况时,可由指定的副书记或行政副职主持。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由学院党委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组成,纪检委员记录会议。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规范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于每周星期一下午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方可召开,决策方为有效。

第二章议题

第五条 涉及学院办学方向、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奖惩、绩效分配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应先由学院党组织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的主要内容为: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传达并执行学校党政有关指示、决定、决议。

2、讨论学院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学科专业建设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并拟订实施方案。

3、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师资培养、职称评定、进修学习)、人事调整(教职工调动、录用与聘任、科级干部推荐考察工作)、全员考核(教职工履职考核、党员目标管理考核)、奖惩(评选选优、责任事故)、师生教育管理、师生重大活动策划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讨论、审议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除个人项目经费外的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学院包干经费、课时津贴、自筹经费的预算、开支、分配方式;制定学院教学、科研奖励机制;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以及招生就业等重要事项;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审议决定10000元以上经费开支项目。

第八条 讨论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征集并共同商定。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党政主要领导提出,由党政主要领导研究后确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拟研究的议题及初步方案要在会前充分沟通情况,形成统一认识后上会。如遇不能取得共识的暂缓上会。

第十条 提交议题的原则:

1、提交的议题应当是主管学院领导经过较充分调查研究而形成的方案、意见和建议。

2、特别重要的议题,主管学院领导应当事先征得书记和院长的同意后,方可提出。

3、主管学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凡未经党政主要领导会前审定且非特殊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逐项研究议题,提出议题的学院领导或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应首先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经过充分讨论后,再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做出明确结论。对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必要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请示和反映。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在决定前要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由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并作出会议决定或决议;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进行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四章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对学院党政联度会议做出的决定,全学院应认真贯彻执行,主管学院领导负责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书记和院长报告,或提出在下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上复议。未经党政联席会议复议或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决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和执行情况,一般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必要时向学校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转告会议决定。如遇来不及上会研究而又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由书记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解决,事后及时向会议成员通报。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透露讨论过程、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和尚未作出决定的问题,切实维护班子团结和学院全体教工团结。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到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切身利益的,本人应予回避。